(2023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节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节 内部管理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深圳市智理技工学校。
学校英文名称为SHENZHEN ZHILI TECHNICAL SCHOOL。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周家路18号/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水库路将石社区。
学校现有将石、石围两个校区。将石校区为校本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周家路18号,石围校区为分校区,位于马田街道石围社区水库路将石工业区。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www.szzljg.com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深圳市华誉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为贰佰万人民币。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田冬担任。
5.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市场为引领,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理念;践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科学管理、规范落实”的办学思路,加大办学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改革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和凝练办学特色,实现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技工院校。
第七条 学校设有计算机网络应用、电子商务、幼儿教育、护理、家居产品设计与展示、汽车维修、美容保健、休闲体育服务、烹饪(中式烹调、中西式面点、西式烹调)等专业,涵盖财经商贸、文化艺术、电子信息、交通运输等类别,并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8. 学校实施中级技工学制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9. 学校依法实施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及港澳台学生教育。
10.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市人社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按市人社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
11. 学校实施“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坚持校企双制基本办学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教学保障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校训:智臻、理善、笃行、精技。
第十七条 “学校校徽”标志为圆形,白底外圈镶蓝。外圆环白色,由中文“深圳市智理技工学校”和大写英文“ZHILI TECHNICAL SCHOOL”组成;中间圆形,蓝色底色代表蓝领技工,字母Z反过来是S,上取一条斜分界线,同时代表着智理与深圳,在字形上看也是“工”,代表技工学校。图示: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18.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依法提出学校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按法定程序实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深圳市智理技工学校党支部。学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4人,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支部书记1名,副书记1名,学校党支部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支委班子;党支部书记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支部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支部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支部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五)强化学校党支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提交讨论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须经过学校党支部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支部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1. 学校党支部根据办学规模配备1名处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二)学校党支部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三)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支部书记签批审定;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共5人,其中1/3以上董事须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校长和学校党支部书记为董事会当然董事,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换届,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深圳市智理技工学校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董事因故提出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会成员变更,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会成员变更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三)热爱教育,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总结董事会每年工作情况,检查、监督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可授权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数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以全体会议形式运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等事项。出席会议人数未达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不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节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的中国公民担任。
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以续聘。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辞职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董事会委托1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五)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六)聘任与解聘学校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组织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校长同意,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及与所议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董事会成员可列席。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2. 研究、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审议学校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奖惩方案等,但学校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
(四)审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和专业建设、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项目资金安排等;
(六)审议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七)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1日向校长请假。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以口头表决的形式,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表决以应到会会议成员的1/2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的决议须报董事会审议的,须经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存档。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学校党支部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名。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监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1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监督学校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董事会、校长办公会议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纠正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完善学校章程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六)委派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支持其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 内部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科学、规范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决定其职责职权配置。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系部。系部作为学校人才培养、教研教改、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
2.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3. 根据学校计划安排,提出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4. 管理系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5. 制定系部教师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奖励和绩效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6. 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二级系部设主任1名,主持系部全面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其他行政教辅、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构建一支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教研的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师团队。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教职工职称评聘等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相关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专职教师兼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的处分,或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一)与学校发展、专业与课程、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与奖励制度;
(三)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的年度考核制度,及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聘用、晋升、奖惩制度;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的惩处制度;
(五)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受理和保护教职工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产业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教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关心学生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技能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学费减免;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学费减免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资助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学生团体和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在学校接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其他各项任务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结构,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使学生具有政治素质、家国情怀和文化素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自主学习、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教学和职业培训资源优势,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发展之路,推动协同创新、融合创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社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办学成本、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校非营利性办学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由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受赠的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安全维稳体系及其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
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经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批准;学校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若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若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若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同时对在校的教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并依照法律规定和董事会决定,以学校法人财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学校终止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本章程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由学校董事会予以修改。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本章程与之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的规定不符的;
(四)董事会因客观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学校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可由以下任意一方提出:
(一)董事长;
(二)校长;
(三)董事会1/3以上成员。
学校章程修改的决定须经过学校董事会会议讨论,经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公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需经过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修改稿经董事会会议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